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情形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