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