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8-03-26

(一)政策依据

1、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4、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目前已经有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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