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
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
7月1日之后,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6、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